晋财办〔2010〕49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财政信息,提高财政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理财,根据《山西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08〕4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函〔2010〕98号),结合本厅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山西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现予印发,请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
山西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财政信息,提高财政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理财,根据《山西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08〕4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函〔2010〕98号),结合本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省财政厅各处(室、局)、厅属单位、省厅驻各市财政监察处(以下简称政府信息所属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及时、准确、全面、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厅办公室是本厅政府信息公开的综合管理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有:
(一)组织编制本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定期汇总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对本厅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核,按照公文审批意见核准发布或不发布;
(三)受理已公开政府信息的查阅及咨询,协调有关政府信息所属单位予以提供或解答。
(四)审查对依申请公开信息的查阅申请,对符合查阅条件的负责协调有关政府信息所属单位予以提供;
(五)负责设立公共查阅点,方便公众对本厅政府信息的查阅;
(六)组织协调全厅政府信息公开其他有关事宜。
第六条 政府信息所属单位依工作职责负责做好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确定至少一名工作人员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各政府信息所属单位的工作职责有:
(一)对本单位产生的政府信息做好保密性审查,作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甄别;
(二)负责采集整理本单位的拟公开政府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向符合规定的申请者提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四)负责本单位提供的政府信息的解释、答复工作;
(五)发现有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六)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生变更或失效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七)配合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 厅信息网络中心负责本厅政府信息上网有关工作,具体职责有:
(一)负责本厅门户网站的技术维护及管理,方便公众查询及网上申请事项办理;
(二)根据工作需要及公众需求,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三)其他政府信息公开网络管理事宜。
第三章 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本厅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类型。
第九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职能、机构设置、领导分工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财政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财政政策、发展规划;
(三)财政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
(四)财政预算信息;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招投标活动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地点、部门、九游会登录j9入口的联系方式等;
(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信息、采购结果及监督情况。
(八)公务员招录和公开选拔干部等人事管理情况;
(九)投诉、举报、信访途径和处理结果;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对上述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财政预算信息是本厅政府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预算管理体制、预算分配政策等预算管理制度,以及预算收支安排、决算、预算执行等预算管理信息。应主动公开的财政预算信息有:
(一)省人大或常委会审议批准的财政预算、财政决算;
(二)财政收支执行情况;
(三)重大支出预算安排;
(四)预算管理体制;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预算信息。
第十一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正在研究、调查、处理过程中的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或财产安全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上述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特定主体的政府信息;
(二)失效但仍有可能为公众利用的政府信息;
(三)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无关的内部管理信息,包括本厅内部机构的人事任免、内部设备使用管理、内部管理制度等;
(四)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箱等内容。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在发文稿纸中设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选项,由起草文件的政府信息所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选定。在公文审批环节,各文件经办人(包括起草人、审核人、核稿人、签发人)均要对文件是否公开选项进行审核把关。联合发文由主办机关最后确定是否公开选项,并在公文印发后反馈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十六条 其他非公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如需向社会公开,参照公文信息公开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政府信息所属单位在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政府信息产生的时间,属于正式公文的,以公文生效时间为准;非正式公文的,以领导签发时间为准;会议产生的政府信息,以会议召开时间为准。
第二十条 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用以下方式予以公开:
(一)省政府网站和本厅门户网站;
(二)本省主要新闻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
(五)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
(六)财政规章制度选编;
(七)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其中,本厅门户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厅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采取书面形式;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采取集体现场申请方式的,应推荐1到2名代表为主要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厅办公室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有关要求的,转政府信息所属单位具体办理。办理结果须及时报厅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即“一事一申请”。
第二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九游会登录j9入口的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五条 政府信息所属单位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给予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按照规定向申请人提供所需的政府信息;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不属于本厅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九游会登录j9入口的联系方式。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公开项目较多的,可告知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进行调整。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本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六条 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对于需要或者可以让社会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要主动公开,以减少对同一政府信息的一再申请,节约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七条 答复期限实行限时办结制。政府信息所属单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本厅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要经厅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利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八条 对于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作出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但应告知申请人已答复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厅申请获取政府信息仅限于本厅保存的现有文件或材料,本厅没有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收集整理材料、研究分析数据或作其他处理。
第三十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书写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政府信息所属单位可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一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厅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国务院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纳入本厅财政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厅办公室和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做好全厅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对政府信息所属单位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三条 政府信息所属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或本办法规定的,由厅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