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公开发布政府信息,按照利于群众知情、便于群众办事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窗口设置,是指各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以及主要街道、广场、银行、邮局、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设定不同形式的政府信息公开的阅读查看机构和设施。
第三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一个重要平台和重要窗口,是加强政府与社会公众联系、沟通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根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应当积极做好获取纸质文件和政府信息公开专网的衔接联系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在省国家档案馆、省图书馆设置专门的政府文件阅览场所和电子阅览室。各市政府应当在所属地区的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为公众了解政策、方便办事提供咨询服务。
(一)在省、市、县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文件阅览场所。配备查阅桌椅、资料架、文件柜及复印机等设施,并放置《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供公众查询。
(二)在省、市、县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电子阅览室。设立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资料架等平台,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专网,提供网上公开信息的查询和申请、下载等服务。配备打印机、扫描仪等设备,为群众下载所需文件。
(三)对群众需要复印、打印和下载的文件内容,按照规定收取一定的成本费用,并在所提供的文件上加盖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各档案馆、图书馆)的印章。
(四)各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要制定简捷方便的政府信息查询程序与方法。要做好查阅申请人的登记工作,及时听取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反馈意见或建议,作为年度报告的第一手资料。
(五)文件阅览场所及电子阅览室要实行首问责任制并配备专人负责,做到有人管事,有人办事。
第六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要本着以人为本、服务为民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收集、查询、使用和反馈制度,确保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查阅使用的有序、畅通。
第七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要多渠道广泛收集现行文件,不断充实现行文件库,及时更新现行文件触摸查询系统及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信息网相关内容,保证文件的时效性。要不断转变服务方式,做到既是政府信息的提供者,又是政策的解释者;既是热情的接待员,又是矛盾的化解员,使广大人民群众高兴而来,满意而归。
第八条 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等单位要在其主要办公地点设立公众查阅室、办事公开栏、政府信息公开栏、电子屏幕等设施,公开办事事项、职责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结果、办事纪律等内容,并设立举报电话和反馈意见簿。
第九条 各级政府应在所在地的主要街道和路口设置大型滚动屏幕,不间断地为公众提供各类政府信息。
第十条 全省各银行、邮局、车站、机场等公众服务单位,应在其服务大厅设置触摸屏、显示屏、宣传橱窗等设施,为群众查阅政府公开信息提供方便。
第十一条 各城市社区应根据各自的实际,利用社区的宣传栏、社区活动中心等场所和设施,向居民发布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窗口管理实行首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拒绝提供政府信息查阅的、对公开承诺事项没有兑现的、对不及时处理群众投诉的责任人,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省政府制定的行政首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省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对政府信息公开窗口设置负有指导、管理和监督等权责。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负责解释。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