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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771号建议的答复

〔2013〕晋财议字第124号


尊敬的李思进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大力推进太榆科技创新城建设的建议》收悉。经我们认真研究,现就有关财政工作内容答复如下:

关于您提出的“对太榆科技创新城所辖规定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我们认为:目前,我省范围的高新技术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对内资企业予以提高计税工资标准的优惠”的建议,我们认为:“计税工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即不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全部可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关于“对企业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予以加速折旧”的建议。我们认为: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可以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必须是(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而《企业所得税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其实施条例由国务院颁布实施。地方政府无权越权超范围出台国家税收政策以外的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融资方面的措施,我们认为:省财政已对新上市企业建立了专项奖励制度。为了鼓励企业上市融资,2009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资本市场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9]13号),从2010年起省财政按规定建立了上市企业专项奖励资金,并实行对我省境内新成功上市的企业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奖励。

关于扶持贷款担保方面,我们认为:我省已初步建成了全省信用担保体系。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瓶颈,省政府高度重视这一工作,一方面狠抓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早在2000年就批准设立了山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2008省政府专门召开了全省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会议,并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836号)和《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晋政办【200841号),大力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建设,省财政拨出专款鼓励市县设立由政府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通过各级政府的推动,在2011年底我省实现了省、市、县级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全覆盖,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担保体系;另一方面,各级政府都建立了风险准备金拨补机制,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这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关于新创业的科技创新型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的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由财政扶持该企业专项用于加大研发投入。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或通过省级以上鉴定的新产品,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由财政按所上缴一般预算收入相应额度扶持该企业专项用于加大研发投入。我们认为该建议基本可行。但目前,省对市县实行的是分税制财政体制,由于企业所得税属于共享税,地方留成部分涉及省、市、县三级财政。就省级部分来说,可以考虑在制定太榆科技创新城有关财税政策时将此内容补充进去。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2013 年3 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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