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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扶残助学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扶残助学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财社〔2023〕111号


各市财政局、残联:

为规范和加强扶残助学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晋财省直预〔2021〕9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扶残助学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随文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5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扶残助学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扶残助学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晋财省直预〔202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全省扶残助学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从一般公共预算和彩票公益金中统筹安排,纳入省级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工作实际,适当扩大资助范围,所需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补助资金根据各地当年资助学生人数和资助标准等因素进行分配。要执行提前下达下年度预算的有关规定,每年11月底前提前下达的补助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年度预算的90%。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的20日内省残联将未下达的补助资金预算分配计划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

第六条 资助对象。

(一)具有本省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就读于国家统招的全日制特殊教育高等院校、普通高等院校的在校残疾人大学生(包括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

(二)具有本省户籍、就读于国家统招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在校大学生(包括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困难残疾人家庭包括低保户和低保边缘家庭。

(三)享受免交学费的在校残疾人大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大学生、参加成人教育的残疾人大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大学生及同一年度享受其他政府资助学费优惠政策的不享受此项资助。

第七条 资助标准。

专科生每人每年4000元,本科生每人每年5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6000元。

第八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各市根据审核确定的资助对象,次年6月底前将补助资金发放到位。

第九条 符合资助条件的残疾人大学生、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大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在9月底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

乡镇(街道)残联对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无误后,上报县级残联。

县级残联与民政局开展信息比对、复审,确定资助对象并进行公示,对公示无疑义的,县级残联将符合资助条件的人员报市残联,10月前市级残联审核确定资助对象,并根据资助人员情况和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等,提出下一年度资金需求报省残联。

省残联根据各地上报情况,与省财政厅协商,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条 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用于为在校残疾人大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大学生(包括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发放扶残助学资助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不得从中提取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残联应按照《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对专项彩票公益金安排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告资助项目、使用规模和执行情况。

各级残联应在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结余情况、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各市财政部门组织同级残联等部门根据下达的整体绩效目标填报区域绩效目标,明确资金与工作预期达到的效果,报省残联审核后送省财政厅复审备案。

省残联指导各级残联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区域绩效目标如期实现,预算完成后,按要求做好绩效自评工作。省财政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分配、政策调整的依据。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残联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残联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六条 各市财政、残联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实施期限暂至2025年12月31日。期满后财政部门会同残联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工作需要评估确定后续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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