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候文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医疗救助统筹层次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涉及财政职能方面的建议答复如下:
关于第二条“统一基金管理。建立市级医疗救助资金财政专户。医疗救助资金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建议,我们在工作中已有推动,一是联合省卫健委、省医保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晋财社〔2022〕120号)文件,规定:各市要积极整合辖区内各县(市、区)碎片化的救助项目,促进医疗救助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协调。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省医保局、财政厅将把各市医疗救助资金年末滚存结余作为各地医疗救助工作绩效的重要指标,作为分配中央、省级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二是积极配合省医保局等部门印发了《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医保发〔2021〕17号)文件,规定:稳妥将脱贫攻坚期省、市、县(市、区)自行开展的其他医疗保障扶贫措施资金统一并入医疗救助基金。自2022年起,按2021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资助参保资金预算标准和补充医疗保险资金预算标准,将各级财政投入的资助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补助资金、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并入同级医疗救助基金。
但考虑到目前从国家层面对医疗救助资金暂无统一的筹资标准,医疗救助资金为县级统筹的实际情况,我省暂时没有开设市级医疗救助资金财政专户。下一步,我厅将联合省医保局等相关部门积极研究政策,待国家筹资标准明确后,适时启动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工作,确保医疗救助政策落细落实。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您对省政府医疗救助方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山西省财政厅
2022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