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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851号建议的答复


张宇光代表:

您与其他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调整铁矿企业资源整合期间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成比例的建议》(第185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调整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比例分成政策方面

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有关规定,我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和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立足我省实际,经过充分调研,报经省政府同意后,于2024年2月联合印发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实施办法》(晋财规综〔2024〕2号)。在确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成比例时,对于省内分成部分,按照保持省、市、县三级收益分配格局基本稳定、并适度向市县级倾斜让利的分配原则,确定我省地方分成比例为:省级出让的,省级、市级、县级按照8∶1∶1比例分享,其中:涉及体制型直管县的,省级、县级按照8∶2比例分享;市县级出让的,市级、县级按照3∶7比例分享,其中:涉及体制型直管县的,市级、县级按照2∶8比例分成。

我省新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办法出台未足2月,办法中就地方分成比例已充分体现了向市县倾斜的原则。同时,铁矿为矿产资源中的一种矿种,为保持全省矿业权收益分配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不宜对局部地区的个别矿种调整并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成政策。

二、关于调整我省铁矿企业资源整合重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分成政策方面

省以下政府间收入划分是省以下财政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其方案设计与改革调整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应保持一定的统一性和稳定性。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号),核心要求:一是规范收入分享方式,同一税费在省与市、市与所辖县、市与所辖区的分享比例应逐步统一,不宜制定差别化的税收分成政策,以维护市场公平统一。二是适度增强省级调控能力,对于税基流动性强、区域间分布不均、年度间收入波动较大的税收收入作为省级收入或由省级分享较高比例。

落实中央改革要求,我省本轮财政体制改革方案明确了省与市县共享税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四个税种,划分比例为地方留成部分省级30%、市级不超过15%、县级不低于55%,基本符合中央改革精神。目前,改革方案已经2023年省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省级分成比例不宜再行调整,否则将影响财政体制改革的严肃性。对于市与县的收入划分由市级确定,县级可抓住2024年市级推进市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窗口期,积极向市政府反映争取更多的税收分成。下一步,针对代县、繁峙县等地因铁矿停产而导致减收的实际困难,省财政将在测算财力性转移支付时予以考虑,切实缓解县级财政运行困难。

山西省财政厅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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