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刘建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医药产业支持性税收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已明确地方不得制定税收奖补政策
2014年《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和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坚决予以取消。”2015年《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二、我省省级财政相关奖补政策
2021年初,为解决我省政策碎片化问题,营造公平营商环境,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出台了《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对县级财政、开发区财政奖补政策的通知》(晋财预〔2021〕24号),通知明确:以2019年为基数,对县级(含财政独立核算的县管开发区)第三产业、新兴产业每年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省级分享增量部分按100%奖励;以2020年为基数,对财政独立核算的市管开发区全部行业每年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省级分享增量部分按100%奖励。据此政策,2022年4月,省财政已下达2021年省对县级、开发区财政奖补资金263387万元。
各地区可统筹用好省级奖补资金和自有财力,因地制宜出台引企助企奖励优惠政策,不断培育壮大第三产业、新兴产业,实现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下一步,我们将紧跟省委、省政府战略部署,持续加强政策引导和服务保障,支持包括医药行业在内的第三行业、新兴产业快速发展。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山西省财政厅
2023年4月7日